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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師大教育研究學會組織章程

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育研究學會組織章程
93年3月16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8年9月14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99年6月8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0年6月7日經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  總則
第一條  
本組織定名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育研究學會(以下簡稱本學會)。
第二條  
本學會宗旨在辦理教育學系日間部碩/博士班研究生之學術研究及聯誼活動,以加強師生聯繫、增進會員情感及維護會員權益。
第三條  
本學會之任務:
一、學術、康樂等相關活動。
二、綜合並反應會員意見,以促進會員之福利。
三、歷屆會友之聯繫及服務。

第二章  會員
第四條  
凡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日間部碩、博士班在學研究生,皆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。
第五條
本學會會員已畢業或經學校退學確定者,即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。休學或經催繳仍未繳交會費之會員暫停其會員資格,復學或繳費後自動恢復其會員資格。

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
第六條  
會員權利:
一、出席會員大會,反映意見並爭取相關權益。
二、在會員大會享有選舉、罷免、發言、提案與表決之權利。
三、參與本學會舉辦及補助之各項活動。
四、經本學會同意,得以本學會名義參加各類訓練及研習活動
五、依規定選舉、罷免會長。
第七條  
會員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,並服從決議。
二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 三、按期繳交會費。

第四章  組織及任期
第八條
本學會幹部組織,除會長由會員普選產生外,下設副會長、學術股、出版股、活動股、總務股、資訊股,各股幹部由會長聘任,任期一年,各股人數由會長視當年度成員人數,合適訂定之,除掌理各股工作事項,有義務協助本學會其他相關事務。
各股幹部須於期初會員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預算、於期末會員大會提出工作成果及決算。
第八之一條 
會長:
(一)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須向全體會員負責。
(二)負責遴聘幹部及召開會員大會。
(三)協調幹部及督導學會各項工作。
第八之二條 
副會長:
(一)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、聯絡各項會議召開等相關事宜。
(二)負責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。
(三)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暫代為臨時會長。
第八之三條
學術股:
(一)負責教育學系專題演講之場地佈置。
(二)負責研究生學術論壇之收稿、送稿。
(三)負責全國教育系所研究生學術研討會。
(四)負責計畫(論文)發表或口考工作人員之安排。但發表或口考於日間部碩士班研究生一年級之必修時間,不予安排。
第八之四條
出版股:
(一)負責研究生學術論壇論文集之出版
(二)負責本學會期刊《教育研究》之出版。
(三)負責會員相關資料之建檔與更新,並每年製作通訊錄。
(四)負責全國教育系所研究生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之出版。
第八之五條
活動股:
(一)負責康樂、聯誼活動等相關事宜。
(二)負責迎新、送舊、聯誼活動之策劃。
(三)負責會員大會場地之佈置。
(四)負責全國教育系所研究生學術研討會場地之佈置。
第八之六條 
總務股:
(一)負責本學會出納及財務保管。
(二)負責於每個月底結算本學會該月之支出明細。
第八之七條
資訊股:
(一)負責會議通知之寄發及本學會各項活動之通告。
(二)負責本學會每個月支出明細之公告。
(三)負責本學會各項活動之攝影。
(四)負責本學會網站之維護。
第九條  
本學會會長及其他幹部任期為一學年,自每年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十條 
本學會會長及幹部之選罷:
一、會長之選舉與罷免,均經會員大會決議之。
二、副會長、各組組長及副組長經由會長自行遴聘或解聘。

第五章  會議
第十一條  
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及各項會議:
一、最高權力機構:會員大會。
二、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由幹部會議代行會員大會職權。
三、召開幹部會議以及會員大會應邀請理事與監事之組織人員,組織設置如下:
(一)、教育研究學會理事與監事之組織
1.理事5人(碩一、碩二、博一、博二、博三各班派選)
2.監事2人(本系老師二位,由本系教師推派)
(二)、理事之職權如下:
1.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2.審議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3.其他法令、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執行事項。
(三)、監事之職權如下:
1.監察研究會工作之執行。
2.審核年度決算。
3.其他法令、章程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二條  
本學會會議召開及程序:
一、會員大會應於每學期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。會議之召 開由會長發布通知。
二、幹部會議召開次數及時間由會長視實際需要而決定之。幹部會議由本學會幹部及各班級代表共同參加。
三、會員大會之召開得敦請系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指導。
四、經會長同意之本學會會員得列席幹部會議。

第六章  經費
第十三條  
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之會費、個人或各團體組織捐助款項、與前二項經費之孳息。前年度經費累積餘額不列入當年度運作經費、除經幹部會議議決後,不得任意挪用。但若當年度教育研究學會經費不足,可動支學會基金存款5~10%。
第十四條  
會員會費每學期繳納一次,由總務股於每學期註冊日起算,一個月內收齊。
第十五條  
為考量會費收取之公平性,會費收費期間及收費金額如下:
收費期間:碩士班收取4學期,博士班收取6學期,以免因會員延畢或休學而有繳交金額的多寡。
收費標準:碩士班研究生每學期新台幣壹仟陸佰元,博士班研究生每學期新台幣貳仟伍佰元。
第十六條  
逾期仍未繳會費者,將公告姓名、學號、年級於教育學系公佈欄及本學會網站,並將副本遞送該會員之導師及指導教授。
第十七條 
具有各公所低收入戶證明、受災戶證明,以及領有殘障手冊之會員,會費得以減免。但須於繳交期限內向總務股提出證明。

第七章  附則
第十八條 
除本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,本學會之提案以參加會員表決之過半數為可決。攸關會員權益之提案由幹部會議提出,需經所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投票,有效票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,通過後始得生效,但為顧及會員權益及提案進行,提案表決的方式如下:
(一)現場出席表決
(二)使用委託書之方式(一人最多五張委託書)
(三)各班代利用共同修課時間對提案進行表決。
表決方式於限定時間進行,最後統一由教育研究學會計算票數,確定提案是否通過,再公告會員知悉。
第十九條 
本學會之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並經系主任核備後施行,修正亦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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